关于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20241114.pdf
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已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签署了《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合同》”)。为更好地为资产委托人提供服务,我司作为管理人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该资管计划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现特向投资者、托管人征询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涉及条款位置 | 变更前条款 | 变更后条款 |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通过官网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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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和确认集合计划净值,并每个工作日在官网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前一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和确认集合计划净值,并于每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投资者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前一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二、变更流程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现向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征询意见,征询期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2日。投资者以及托管人应在上述征询期内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回函方式向我司答复意见,逾期未作答复或答复不明的,视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
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无需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的,则视为投资者以其行为表明同意本函所述全部变更事项。
本函件所涉变更内容将由管理人通知生效日期。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特此征询,请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在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管理人: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