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关于管理人子公司参与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告.pdf
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与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同时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因产品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被动超标,自有资金选择退出的情形除外,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
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不得通过合同概括授权的方式取得投资者、托管人同意,初始募集期内参与的除外。管理人应当披露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情况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因投资管理需要,管理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申请以不高于30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自有资金参与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参与比例不超过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参与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管理人现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上述信息,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0日。投资者以及托管人应在上述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回函方式向我司答复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本通知所述管理人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事项。
投资者不同意本通知所述管理人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事项的,无需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向锦泰期货衡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划入认购资金的,则视为投资者以其行为表明同意本通知所述管理人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事项。
特此公告。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