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募集期内(2025年5月21日至6月9日),管理人的6位从业人员认购了锦泰期货衡耘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于6月10日通过份额确认,合计确认认购金额为360.0005万元,认购比例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人身份 | 参与 | 认购金额 | 份额确认日期 |
从业人员 | 6 | 360.0005万 | 2025年6月10日 |
特此公告。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0日
关于管理人从业人员认购锦泰期货衡耘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