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025年5月19日,管理人公告将在产品募集期内,以自有资金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认购锦泰期货衡耘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2025年6月9日,管理人参与认购了锦泰期货衡耘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比例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人 | 参与 | 认购金额 (人民币:万元) | 确认日期 |
管理人 | 1 | 500.000694 | 2025年6月10日 |
特此公告。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0日
关于管理人认购锦泰期货衡耘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pdf